1、审计报告不都是每年必须要做的,应根据需要来做。什么时候需要审计报告: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这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需要审计,一般在工商年检及外资的税务年审,均需出具上年的审计报告作为必备的辅助文件。通常审计会在每年1月-5月之间进行。
2、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审计。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审计,但是你自己如果觉得有必要的话可以审计。审计是有几种,会计事务所可以做审计、专项审计。税务审计是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是企业所得税鉴定报告。审计和是否是一般纳税人没有关系。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你可以任意选择。
3、不是每年必须做,但是做了更好,年报审计能够披露财务状况,查看公司账目是不是有问题,敦促企业改革,也能面对工商局的临时抽检。
4、一般来说都需要对年报内容进行审计,所以说是需要每年都做的,但是工商并不一定会来查。我们工商会每年都做,一是怕工商突然来查,到时候发现没做就特麻烦,二是做了价格不贵,也很方便。
5、连续亏损达到三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附送各亏损年度亏损额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应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另:外资企业必须进行审计。
1、有。工商公示审计漏报对外投资有影响。工商公示信息是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看来是以现金方式投资,有的单位这部分现金是不记帐的,只要不影响年检(即不被查出抽逃资金),可以不填。
3、需要的,资金少也要对外披露。根据中国***于2007年2月1日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章临时公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4、工商年检时这笔钱必须体现在长期对外投资里面吗?是的。如果是长期股权投资,就应体现在会计报表中。如果体现了,那么还需要提供其他的资料吗?应该有股东出资证明,由被投资企业出具,写明投资额,股权比例等,并加盖被投企业公章。
5、所谓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例如,本期发生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某些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与其所处行业相关的重大交易。
6、对外投资项目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严重失实。对外投资未列入单位的资产总额。
1、根据这个规定的精神,应该不需要审计了。但是,报告制度或者公示制度,都会要求财务报告要真实。
2、如果无税务财政、银行等方面的特殊需要的话,一人有限公司一般是不用每年都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
3、往年前工商年检时是必须要有审计报告给到工商局的。从2014年开始,工商年检取消了,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2月19日发出通知,自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制度,要求各级工商机关抓紧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此举意味企业工商年检制度将正式告别历史舞台。
4、公司年检制度改革,目前只是有初步方案,还没有落地执行,也没有具体操作细则,所以目前暂时没有人能明确答复今后的年报制度如何操作;年检制度改革,只是改变工商机关的工作,对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行业,在法律法规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该提交审计报告还要提交审计报告。
5、需要的话,你还是要去做审计 只是不提交审计报告 在网站上填写审计报告文号 具体请电询工商管理局 下面内容转来的。参考一下 关于企业年度报告相关问题咨询的答复 从今年开始,年检不检了,但要进行年度报告。
6、公司年检每年都要审计。企业办理年检时,应提交执照正、副本,年检报告书、IC卡(工商企业卡),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检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因此企业每年进行年检都需要检前审计。
1、就是指工商局将对企业公示的那些信息,进行不定期抽查。《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该《办法》共18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法律分析:就是指工商局将对企业公示的那些信息,进行不定期抽查。已被抽选为抽查对象的商事主体,可查询公示信息抽查结果相关信息。对已被抽选为抽查对象的商事主体,请积极配合开展公示信息抽查。抽查发现商事主体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商事主体,请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依法更正相关公示信息。
3、工商局有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就是指工商局将对企业公示的那些信息,进行不定期抽查。《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5、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不设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的名单,对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的监督检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对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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